曲师大校字0187号于印发《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6-05 浏览次数:
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大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
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对大学生形
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影响深远。改进和加强学生公
寓的管理,直接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是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秩序和安全稳定的重要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 号)、《中
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
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后函[2009]3 号)和《曲阜师范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爱为
源”的理念,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意识,
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
度,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展现当代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
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曲阜师范大学所属的学生公寓和学校租用的校外学生公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分管
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副校长任
主任,分管后勤、保卫工作的副校长等为副主任,学生工作处、
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地方物业部
门、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等单位负责
人为成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讨论决定学生公寓教育、管理、
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协调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关
系;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学院在公寓开展工作情况和学生公寓的
管理、服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学生工作
处、研究生处,分管副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学生
公寓管理中心、保卫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和主要学生干部组成。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是学生工作处下设机构,负责学
生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教育、奖惩等工作;研究生公寓由研
究生处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管理。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研究生教
育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 落实学校的有关决策和任务,负责公寓住宿资源的调
配及管理;
(二) 制定、落实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学生公寓
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 做好宿舍管理经费及办公经费的申请和使用;
(四)协调地方物业做好水电暖的供应及保洁、保修和保安
工作;
(五)负责校内学生公寓水电暖的管理和保洁、保修工作;
(六)负责公寓秩序、安全教育与管理,引导学生提高自我
防范意识和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七)督促检查学生宿舍的内务及卫生;
(八) 配合各院做好学生在公寓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组
织学生参与公寓的民主管理,积极开展公寓文化建设,发挥公寓
文化育人功能,把公寓建设成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
(九) 全心全意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服务,积极开设方便学生
学习和生活的服务项目,做好学生公寓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十)负责将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及时向学生工作处、研
究生处和相关学院通报,每学期对各院的学生公寓的总体状况进
行一次评估;
(十一)负责学生工作人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及奖惩;
(十二)负责地方物业管理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指导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团委的职责:加强对公寓
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制定和落实辅导员进公寓的实施办法、
学院公寓学生工作及辅导员进公寓考核评价办法,指导和帮助协
调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营造学院公寓学生工作区域化管理的
良好氛围;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根据考核
情况和租用协议支付年租金;组建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健全舍
长、层长、楼长的学生组织体系,具体负责公寓片区及各楼学生
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开展文明宿
舍、文明公寓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推动宿舍文化建设。
第八条 保卫处职责:指导、督促、检查学生公寓的安全管
理工作;负责或协助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寻衅
滋事、打架斗殴、盗窃等事件或案件;定期对学生公寓防火设施、
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校内消防设施和更换消防器材。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职责:保障校内学生公寓水、电、暖的
正常供应,协助做好公寓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专项工程的实
施;负责学生公寓楼周边环境的保洁及绿化。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职责: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
学生公寓的计划及财务预安排合理配置资产,及时完成采购任
务。
第十一条 财务处职责:根据学生公寓运行的实际需要审定
公寓管理财务预算;根据学生公寓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核定和
落实年度维修及改造、更新费用等。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积极探索以社区为阵地开展学生思想
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逐步完善学院学生工作进公寓的组
织体系。各学院职责:
(一)学院领导及相关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公寓检查、
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情感沟通,帮助学生解
决实际困难;
(二) 加强对学生在公寓行为表现的考察、考核;
(三)及时调查处理学生在公寓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稳定;
(四)负责组建学院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由学生会副主席、
研究生会副主席兼任主任,培养培训相关学生干部,推进学生自
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贴近学生需要的公寓文化体育教育活
动,促进公寓文化建设;
(六) 会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宿舍的安排和调整;
(七)会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在公寓的教育管理评
估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
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在学生
公寓内住宿,按规定交纳费用,办理相关手续,签定住宿合同,
并在指定的宿舍及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子女或学生因身体疾病等特殊原因
者,可按《曲阜师范大学学生校外租房住宿管理规定》申请走读
或校外住宿。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
取。每间宿舍按标准安排 4-6 人入住。学生宿舍设宿舍长一人,
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和文化建设,模范地遵守并督促宿舍其他成
员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十六条 节约水电,做到人走灯灭、水关,杜绝“长明灯”、
“长流水”现象。
第十七条 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6:00 开门,22:
30 关门(周五、周六及节假日推迟 30 分钟),不得晚归,特殊
情况晚归后学生必须出示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严禁夜不
归宿。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
进入异性宿舍。
第十九条 来访客人、亲友须在值班室登记,到接待室会客,
未经允许不准在宿舍会客。
第二十条 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宿舍内配置的家具、
窗帘,不得随意搬动;灯具、电扇、水龙头、脸盆、便盆等设施
用具要爱惜和正确使用;严禁私自拆卸和故意损坏。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设施损坏是应及时处理,除自然损坏
外,需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公室交费给予更换或维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询问和证件查验,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应按学生公寓中心通知的时间离返校;需要假期留校住宿的,按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宿人员要讲文明、讲卫生、讲道德。生活、
学习用品摆放整齐。宿舍内经常清扫,被罩、床单、枕巾应经常
换洗,保持良好的室内卫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要保持整齐、清洁。宿舍卫生由学生
轮流值日打扫,自觉将垃圾送到指定停放处,严禁乱倒垃圾或在
楼道内堆放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 讲究公共卫生,接受卫生管理人员检查监督,
禁止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
随地吐痰、随意在墙壁、门窗上张贴广告、海报及涂画刻写等;
禁止床铺悬挂布帘。
第二十七条 宿舍楼环境卫生实行分区责任制。各宿舍楼保
洁人员负责公共卫生清理。学生应尊重保洁人员的劳动,维护公
共卫生,配合做好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每周对宿舍卫生进行检查,每
周定期公布卫生检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每周三下午进行卫生大扫除,学生公寓自律委
员会组织检查评比。
第五章 治安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 住宿人员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
宿舍安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
有损宿舍安全、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发现火警、火灾事故时,应及时拨打 119 报警,
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自救灭火等措施。不能自救时,应
及时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
及时报告公安 110、校园 110(曲阜 4453110,日照 3980110)。
第三十二条 不得擅自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不得
在公寓内存放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及
放射性物品,不得使用明火。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
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禁止存放、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电
热锅、“热得快”、电热壶、电热毯等未经学校批准使用的电器,
严禁私接电源和乱拉电线;禁止存放、使用蜡烛、酒精炉、煤炉、
木炭火锅、液化气灶具以及其他各种火源,离开宿舍时须将用电
器拔离电源插座。
第三十四条 微机摆放及电源接插必须整齐、安全,电源线
不得绕床。不得观看任何带有反动、淫秽等不健康内容的文字、
图片、图像或影碟。
第三十五条 宿舍内严禁酗酒、赌博、吸烟等不良行为。严
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
第三十六条 公寓楼内不准从事足球、排球、篮球等体育活
动,违者没收用具。不准进行经商和推销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不得燃放烟花、鞭炮。不许高声放音响,不得
大声喧哗,不得进行吹喇叭和打击鼓等娱乐活动。不得影响其他
同学作息。
第三十八条 不得在楼内豢养各种宠物。
第三十九条 无意外事故发生的状态下,严禁私自开启推式
防盗窗。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制度。查访人员应佩戴有关工
作证方可进入宿舍查房。查房时,住宿人员应接受查房人员的检
查和询问,礼貌回答问题。发现违规违纪现象,由查房人员直接
发出书面通知单,明确处理意见或进行现场处理,住宿人员应自
觉接受处理。
第四十一条 住宿人员或他人携带物品离开学生公寓,应自
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查验无问
题后方可带出。
第四十二条 公寓门卫值班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执行人
员、物品出入查验制度,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对因玩忽
职守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章 奖惩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予以适当经济处罚或取消各类奖助学金
的评审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或加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情节严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一)私自调换床位,私自搬用宿舍内公共物品者;
(二) 在楼内燃烧物品、燃放鞭炮、点蜡烛者;
(三)在楼内抽烟、酗酒者;
(四)随地泼水、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杂物者;
(五)向水池内倒剩饭剩菜者;
(六) 从窗口向外扔杂物、倒水者;
(七)刻画、涂写、污损墙壁者;
(八) 在楼内公共场所非指定位置张贴启事、通知、海报、
字画,情节较轻者;
(九) 在楼内打球或从事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及破坏卫
生者;
(十) 无正当理由晚归者;
(十一) 拆装或故意损坏公物者;
(十二) 私自留客住宿者;房间钥匙随便借给他人者;
(十三)豢养宠物者;
(十四)随地便溺者;
(十五) 使用煤油灯、酒精炉和电炉、热得快等违章电器做饭、烧水、取暖者;
(十六) 造成火险、火灾事故者,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十七)本室学生有违纪行为,知情不报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违反校规校纪,按《曲阜师范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国家法律法规,将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每学年对在公寓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宿舍、班级和学院按照《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奖励条例》《曲阜师
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暂行)》相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四十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学生在公寓的违规违纪
行为,及时向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相关学院通报,由学生工
作处、研究生处或相关学院依据校规校纪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的表现情况将作为该学院学生工
作、研究生工作和辅导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曲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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