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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与书法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4-11-07 浏览次数: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决定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

2.审定学院制度及修改意见。

3.制定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

4.确定学院重要方案以及重大调整。

5.研究学院重大改革事项。

6.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研究确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学院党政机构的设置、调整。

9.研究处理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工作、人事管理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0.研究和处理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

11.应当由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教职工推优、干部推荐

1.干部选拔任用信访举报调查处理事项。

2.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核查结果处理事项。

3.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干部。

4.推荐四进、第一书记。

5.研究学院党员干部奖惩、问责、纪律处分等事项。

6.审核和推荐教职员工参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7.其他需要由党委班子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应当由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学院党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党委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管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扩大师生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

2.干部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事项,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

4.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委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6.提请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党委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党委委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

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党委委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3.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会决策后,由党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党委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党委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党委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学院纪委委员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建议。学院工会依照有关规定对集体决策的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职工公布学院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党委办公室应对党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协调,并向党委报告。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党委会应将相关主办部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调研论证或提供不真实情况而造成集体决策错误的责任人;

3.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4.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三)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美术与书法学院党委

2024年11月6日